中文简体 | 中文繁体 | English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一)

第一节  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及作用

一、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

无论是国际贸易还是国内贸易,买卖双方在洽谈交易时,都非常关心成交价格。然而,在国际贸易中,商品的价格构成远比国内贸易复杂,这是因为国际贸易具有线长、面广、环节多和风险大等特点。买卖双方相隔距离遥远,进出口货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的全过程中,需要经过跨国的长距离运输,在出口国和进口国还要办理货物的进出口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等。交易双方在洽商交易、订立合同时,至少要涉及到以下几个重要问题:

1、卖方的交货地点、交货方式问题。由于买卖双方相距甚远,不便于进行现金现货交易。那么卖方在什么地方,以什么方式办理交货?

2、责任的承担问题。在交易中,是由买方还是由卖方来负责办理货物的运输、货运保险、申请进口或出口许可证,报关等工作?

3、费用的负担问题。办理上述事项时所需要的费用由谁来负担?

4、风险的划分问题。在货物交接过程中发生的损坏或灭失的风险何时何地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5、交接的单据问题。买卖双方需要交接那些单据?

所有上述问题,在国际贸易的每笔交易中都必须明确下来。贸易术语就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在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例如,出口运动衫的报价:“运动衫每打80美元CIF纽约”,其中的贸易术语CIF表示了以下有关信息:

1、每打80美元的价格构成中包含了运至纽约的运费及货运保险费。

2、由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货物的运输、保险以及货物的出口手续。

3、卖方承担在装运港货物有效地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4、买卖双方是凭单交货、凭单付款。

    从上述例子中可以看出,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三个字母的英文缩写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并说明在货物的交接过程中,有关交货地点、风险、责任、费用划分等问题的专门术语。

不同的贸易术语有其特定的含义,表示特定的交易条件。通常来讲,如果买卖双方选用的贸易术语要求卖方承担的责任越大,支付的费用越多,则出口报价越高;反之,报价就越低。一旦买卖双方在合同中选定采用某种贸易术语成交,则合同中的条款内容就应与其相适应,并根据有关惯例的规定来确定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国际贸易术语的作用

国际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起着积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因为每个贸易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并且一些国际组织对每个贸易术语做了统一的解释与规定,这些解释与规定在国际上已被广泛接受,并成为惯常奉行的做法或行为模式。因此买卖双方在洽商交易时只要商定按哪个贸易术语成交,即可明确彼此在货物交易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这就简化了交易手续、缩短了洽商的时间,从而有利于买卖双方迅速达成交易。

2、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成交价格和交易成本。由于贸易术语表示了商品的价格构成因素,所以,买卖双方在确定成交价格时,必然会考虑所采用的贸易术语中包括的有关费用,从而有利于买卖双方进行比价和成本核算。

3、有利于解决双方在履约中的争议。 买卖双方在履约中产生的争议,如果不能依据合同的规定解决,在此情况下,可援引有关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来处理。因为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已成为国际惯例,被国际贸易界从业人员和法律界人士所接受,成为国际贸易中公认的一种类似行为规范的准则。

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又因为它以简略的文字说明了商品的价格构成和交货条件,对于简化交货手续、节约时间和费用,都具有重要的作用。所以贸易术语的出现又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第二节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一、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

国际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可以追溯到二百多年前。例如,装运港船上交货的贸易术语FOB出现在18世纪末与19世纪初之际。CIF的广泛应用是在19世纪中叶。但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在国际上没有形成对国际贸易术语的统一解释。各个国家和地区在使用贸易术语时,出现了各种不同的解释和做法。这种差异,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为了解决存在的分歧,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国际法协会等国际组织及美国的一些著名商业团体经过长期的努力,分别制定了解释国际贸易术语的规则,这些规则在国际上被广为接受,从而形成为一般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国际贸易中经反复实践形成的,并经国际组织加以编纂与解释的习惯性做法。

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交易双方不具强制约束力,因而,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做出与某项惯例不符的规定。只要合同有效成立,双方均要遵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国际贸易惯例的运用是以当事人的“意识自治”为基础的。例如,按照国际商会《2000通则》的规定,FOB条件下卖方承担的风险是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之后就转移给买方。然而,我国一家国有大型贸易公司在按FOB条件从国外进口机械设备时,为了促使卖方在装运港装货时注意安全操作,以免货物在装载时受损,特在进口合同中加订“货物越过船舷、进入船舱、脱离吊钩并安全卸抵舱底、风险才转移”的条款。按照“合同优先于惯例”的原则,履约时,仍以买卖合同的规定为准。但是,如果买卖双方都同意采用某种惯例来约束该项交易,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那么这项约定的惯例就具有了强制性。

此外,国际贸易惯例对国际贸易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这体现在: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采用某种惯例,当双方就某个贸易问题产生争议时,受理该争议案的仲裁机构或法庭往往会引用某些常用的影响较大的惯例作为评判的依据。因此,我国在对外贸易中,适当地采用这些惯例,有利于外贸业务的开展,避免或减少贸易争端。

二、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简称(W. O. Rules 1932)。

1928年国际法协会在华沙开会制定了有关CIF买卖合同的规则,共22条。后经1930年纽约会议、1931年巴黎会议和1932年的牛津会议修订为21条,并更名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一直沿用至今。该规则比较详细地解释了CIF合同的性质、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和费用的划分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该惯例只解释CIF这一个术语。该惯例在其总则中说明,这一规则供交易双方自愿采用,凡明示采用该规则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援引本规则的规定办理。经双方当事人明示协议,可以对本规则的任何一条进行变更、修改或添加。如本规则与合同发生矛盾,应以合同为准。凡合同中没有规定的事项,应按本规则的规定办理。

(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 1941

1919年美国9个商业团体首次制订了《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The U. S. Export Quotations and Abbreviation)。后来在1941年的美国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故称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简称《1941年修订本》)。这一修订本经美国商会、美国进出口协会和全国对外贸易协会所组成的联合委员会通过,由全国对外贸易学会给予公布。

1941年修订本》中所解释的贸易术语共由六种,分别为:

1. Ex Point of Origin, 即产地交货。

此产地系指“工厂交货”、“矿山交货”、“农场交货”等。

2 .Free on Board(在运输工具上交货)

1941年修订本》对FOB术语的解释具体又分为六种:

1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即在指定的发货地点的指定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

2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 Freight prepaid tonamed point of exportation),即在指定的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运费预付到指定的出口地点。

3 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 freight allowed to named point),即在指定的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减除至指定地点的运费。

4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point of exportation),即在指定的出口地点的指定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

5F.O.B Vessel 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

6F.O.Bnamed inland point in country of importation),即在指定进口国内陆地点交货。

3Free Along Side,即在运输工具旁边交货。

4Cost & Freight 即成本加运费。

5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即成本加保险和运费。

6Ex Dock 即目的港码头交货。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规定:此修订本并无法律效力,除非由专门的立法规定或为法院判决所认可。因此,为使其对各有关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建议卖方或买方接受定义作为买卖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1941年修订本》在美洲国家采用较多。由于它对贸易术语的解释,特别是对第2(FOB)和第3(FAS)术语的解释与国际商会的INCOTERMS 有明显的差异,所以,在同美洲国家进行交易时应加以注意,以减少双方之间的争端。

(三)《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2000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为《通则》),原文为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定名为INCOTERMS(来源于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 三个词),它是国际商会(ICC)为了统一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定的。最早的《通则》产生于1936年,后来为了适应国际贸易业务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分别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和1990年对《INCOTERMS》进行了5次补充和修订。19997月,国际商会又正式出版了它的第六次修订本——INCOTERMS 2000,即《2000通则》,并于200011日起生效。

7-1小知识   国际商会(ICC

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是国际性民间商业组织,成立于1919年,总部设在法国的巴黎,下设有商业管理委员会、银行委员会、仲裁院等专业委员会和专门机构,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是他的会员。因此,国际商会在世界范围内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国际商会是联合国的一个高级咨询机构,设立的目的是在经济和法律领域里,以有效的行动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199411月,国际商会正式授予中国国际商会(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CCOIC)会员地位,并同意中国建立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199511,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正式成立。

国际商会在《2000通则》的引言中指出,在进行国际贸易时,每笔交易除了订立买卖合同外,还要涉及运输合同、保险合同和融资合同等,而INCOTERMS只涉及其中一项合同,即买卖合同。并强调INCOTERMS涵盖的范围只限于买卖合同双方关于交货、收货等权利义务的规定,只涉及卖方按照合同交付货物、交付单据两项基本义务。其中货物是指“有形的”货物,不包括“无形的”货物,如电脑软件。国际商会在《2000通则》的引言中还指出,希望使用《2000通则》的商人,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该合同受《2000通则》的约束。

    2000通则》相对于《1990通则》而言,改动不大。带有实质性内容的变动主要涉及到三种术语,即FCAFASDEQ。另外,在规定每种术语下买卖双方承担的义务时,在文字上作了一些修改,使其含义更加明确。

    2000通则》保留了《1990通则》中包含的13种术语,并仍将这13种术语按不同类别分为E.F.C.D四个组。

    E组为启运(Departure)术语。只包括EXW一种术语,指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在其货物所在地将货物提供给买方。

    F组为主运费未付(Main Carriage Unpaid)术语。它包括有FCAFASFOB三种术语。这组术语的特点是,由买方自费签订运输合同,即成交价格中不包含有运费。

    C组为主运费已付(Main Carriage Paid)术语。它包括有CFRCIFCPTCIP四种术语。在C组术语条件下,卖方需要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即成交价格中都含有主要运费。此外,CIFCIP术语还要求卖方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但卖方不承担从装运地启运后所发生的货物损坏或灭失的风险及增加的额外费用。

D组为到达(Arrival)术语。它包括DAFDESDEQDDUDDP五种术语。按D组术语签订的合同,卖方必须在规定的交货期内将货物运送到指定的目的港或目的地,并承担货物交到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为止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根据上述分类列表如下:

71 2000通则》中十三种贸易术语按不同类别的分组情况

E组(启运)

EXWEx Works

工厂交货

 

FCAFree Carrier

货交承运人

F组(主运费未付)

FASFree Alongside Ship

装运港船边交货

 

FOBFree on Board

装运港船上交货

 

CFR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

 

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C组(主运费已付)

CPT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付至

 

DAFDelivered At Frontier

边境交货

 

DES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货

D组(到达)

DEQDelivered Ex Quay

目的港码头交货

 

DDUDelivered Duty Unpaid

未完税交货

 

DDP 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后交货

 

2000通则》将每种贸易术语项下卖方和买方各自应承担的义务相互对比,纵向排列。而在《1990通则》中,则是横向排列着卖方义务和买方义务的同一条。此外,《2000通则》在买方义务的第三条的标题上加了保险合同一项。具体各项标题见表72

72000通则》中卖方和买方各承担的义务对比

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B1. 支付货款

A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B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A3. 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B3. 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A4. 交货

B4. 受领货物

A5. 风险转移

B5.风险转移

A6. 费用划分

B6. 费用划分

A7. 通知买方

B7. 通知卖方

A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B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相应的电子信息

A9. 查核、包装、标记

B9. 货物检验

A10. 其他义务

B10. 其他义务

注:A代表卖方义务(The Sell’ s Obligations

B代表买方义务(The Buyer’s Obligations

在上述三种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中,《2000通则》包括的内容最多,使用范围最广,在国际上影响****。《2000通则》是我们本章的主要学习内容。

7-2 小知识   EDI的概念

EDI(电子数据交换)是英文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的缩写。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贸易程序简化工作组(UN/ECE/WP.4)于1994923在日内瓦举行的第40届会议上通过了EDI的技术定义。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联席会议同年接受了这一定义:电子数据交换(EDI)是使用一种商定的标准来处理所涉及的交易或信息数据的结构,商业或行政交易事项,从计算机到计算机的电子传递。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EDI工作组(UNCITRAL/WG.4)于19941014在维也纳举行的第28届会议上通过的法律定义是:电子数据交换(EDI)是将数据和信息规范化和格式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交换和处理。因此,EDI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用统一的标准来编制资料;二是利用电子方式传输信息;三是计算机应用程序之间的连接。

1993年之前,国际上常用的统一标准有两个,一个是美国的ANSI X 12,一个是联合国EDIFACT。从19934月起,ANSI X 12开始向EDIFACT靠拢,这样全世界统一的标准就只有EDIFACT

我国是在1990年引进EDI概念,原国家经贸部于19905月和19915月分别召开了《中文EDI标准研讨会》和《国际无纸贸易战略与技术研讨会》,并把EDI列入国家“八五”重点应用项目,成立了“促进EDI应用协调小组”。19935月在北京召开了“EDI国际研讨会”。

EDI可以为国际贸易带来巨大的效益,这主要是来自于EDI的高速、精确、节约、省时。据香港专家统计,实施EDI的直接效益为:商业文件传递速度提高81%;文件成本降低44%,由差错造成的商业损失减少40%,文件处理成本降低38%。除了直接效益外,还可以为用户带来间接效益和战略效益。 

新闻及公告
联系我们

 

如您需要法律服务或希望进行业务咨询,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直接与我们联系:   
联系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无国界269号无国界商务中心26号楼9层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赵浚锡 律师
      (Grandall Law Firm)
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无国界269号无国界商务中心26号楼9层
手机: (+86)18982170437/(+86)13881816953
742042577@qq.com  (国内),zjunxi@gmail.com(国外)
免责声明 |  隐私保护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2003-2011 China West Lawyer  www.cwlawyer.com,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6024258]号
邮编: 电话:    站长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