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其他贸易术语
除了第三节介绍的六种常用贸易术语外,《2000通则》还包括其他七种贸易术语:EXW、FAS、DAF、DES、DEQ、DDU、DDP。交易双方可根据具体业务的需要,灵活选用。
一、EXW术语
(一)EXW术语的含义
EXW的全文是 Ex Works(......named place),即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EXW是《2000通则》中E组唯一的一种术语。它代表了在商品的工厂或所在地(工场、仓库等)将备妥的货物交给买方的交货条件。按这种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承担的责任、风险极其费用类同于国内贸易,仅限于出口国内的交货地点。
按照EXW术语成交,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义务如下:
1、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要求的货物置于买方的处置之下。
(2)承担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提交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2、买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受领卖方提交的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受领货物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和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负责办理货物的出口和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二)使用EXW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货物的出口清关手续问题。EXW术语,是在《2000通则》中卖方承担的责任、风险和费用最小的一种贸易术语,因此,成交时********。因而对买方具有一定的吸引力。但是,它的一个特殊之处,就是由买方负责办理货物的出口手续。因此,在成交之前,买方应了解出口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当买方无法做到直接或间接办理货物出口手续时,则不宜采用这一术语成交。在这种情况下,最好选用FCA术语。
2、关于货物的装运问题。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由买方自备运输工具到交货地点接运货物,一般情况下,卖方不承担将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运输工具的责任及费用。但是,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由卖方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运输工具并承担相关的费用,则应在签约时对上述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二、FAS术语
(一)FAS术语的含义
FAS术语全文是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AS术语常称为装运港船边交货。根据《2000通则》的解释,按照这一术语成交,卖方要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指定的装运港买方所指派的船只的船边,在船边完成交货义务。当买方所派船只不能靠岸时,要求卖方负责用驳船把货物运至船边,仍在船边交货。装船的责任和费用由买方承担。买卖双方负担的风险和费用均以船边为界。
采用FAS术语时,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义务如下:
1、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所派的船只旁边,并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货物交至装运港船边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的出口清关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且自负费用提供通常的交货凭证。
2、买方义务
(1)自负费用订立从指定装运港口运输货物的合同,并将船名、装货地点和要求交货的时间及时通知卖方。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指定的装运港船边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3)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办理货物的进口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时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二)使用FAS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对FAS的不同解释。 根据《2000通则》的解释,FAS术语只适合于海运或内河运输,交货地点是指定的装运港。但是,按照《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的解释,FAS是Free Alongside 的缩写,是指在交货工具旁交货。因此,为了避免误解,在同美洲国家的商人进行贸易时,如果要在装运港交货,则应在FAS后面加上“Vessel”字样,以明确表示是在装运港“船边交货”。
2、办理货物的出口手续问题。按照国际商会《1990通则》的规定,在FAS条件下,是由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货物的进口和出口结关手续。在买方的要求下,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前提下,卖方才协助买方办理货物的出口清关手续。但是,这种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会带来不便。国际商会在《2000通则》中对这一问题进行了修改,改为由卖方来承担办理货物出口报关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经过这种修改,FAS术语与FOB术语就比较相似。
3、要注意船货的衔接。由于在FAS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货物的运输,买方要及时将船名和要求装货的具体时间、地点通知卖方,使卖方能按时做好交货准备。所以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买方指派的船只未按时到港接受货物,或者比规定的时间提前停止装货,或者买方未能及时发出派船通知,只要货物已被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本合同项下的货物,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到此,F组的三种贸易术语FOB、FCA、FAS都出现了。他们在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限以及适用的运输方式等方面并不完全相同。然而,这三种术语也有共同点,其共同点是按这些术语成交时,卖方要负责将货物按规定的时间运到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并按约定的方式完成交货。从交货地点到目的地的运输事项由买方来安排。在F组术语中,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界限是在同一点。
三、DAF术语
(一)DAF的含义
DAF的全文是Delivered At Frontier(......named place),即边境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在约定的交货期限内、在边境指定的交货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义务。
按DAF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是:
1、卖方义务
(1)订立将货物运到边境约定地点的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在边境指定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买方控制之下。
(3)承担将货物交给买方控制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要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5)提交商业发票和在边境指定地点交货的其他凭证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交的有关单据,在边境指定地点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在边境指定地点受领货物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后继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二)使用DAF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边境交货这一术语主要适用于两国接壤有共同边境,并且采用公路或铁路运输货物的交易。也可以适用于其他运输方式。DAF术语在使用中,“边境”交货地点是至关重要的,买卖双方有必要在合同中加以确定。按《2000通则》的解释,如果在边境上被指定的交货地的具体地点双方未约定,卖方可以在指定交货地选择最适合其要求的具体地点。如果交货地点位于进口国的港口,则建议当事人采用术语DES或DEQ成交。
四、DES术语
(一)DES术语的含义
DES的全文是Delivered Ex Ship(......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DES常称为目的港船上交货。按DES术语成交,卖方负担一切责任、风险和费用,将符合合同的货物运到指定的目的港,在目的港船上完成交货。在此之前,卖方要将船名和船舶预计到达目的港的时间及时通知买方,使买方做好接受货物的准备。
采用DES术语时,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如下:
1、卖方义务
(1)订立将货物运到目的港的水上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
(2)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并在船上将货物置于买方的处置之下。
(3)承担在目的港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办理货物出口和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5)提交商业发票和在目的港提取货物所需要的运输单据,或有相同作用的电子信息。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在目的港的船上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在目的港船上受领货物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支付卸货费用,并且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使用DES术语要注意的问题
1、做好在目的港船上货物的交接工作。对卖方来讲,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保证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在此,到货时间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卖方在签订运输合同时,就必须考虑如何来保证船舶按时到达目的港。另外,为了保证货物的顺利交接,卖方还要及时通知买方船舶预计到港时间并及时将提货单提交给买方,使买方得以受领货物。另一方面,买方也要及时在船上受领货物。如果买方未能及时受领货物,买方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和风险。
2、要注意DES术语与CIF术语在本质上的不同。在海轮能直接靠岸的情况下,DES是名副其实的“到岸价”。因为在DES条件下,卖方要承担一切风险和费用,负责在规定的交货期内将货物安全地运达指定的目的港,并在船上将货物实际交给买方才算完成交货。因此,卖方负担的是货物在运输途中的一切运费和保险费,而不只是正常情况下的运费和保险费。这样做完全是为了自身的利益。由此可见,DES与CIF无论在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的界线、责任和费用的负担及交货方式等方面都有本质的区别。两种术语的具体区别如下:
(1)交货地点不同:CIF规定卖方的交货地点在装运港,而DES规定卖方的交货地点在目的港的船上;
(2)风险划分的界限不同:CIF风险划分的界限在装运港船舷,货物越过船舷后风险转移给买方,由买方承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而DES风险划分的界限是在目的港船上,买方受领货物后风险转移,因此,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由卖方来承担。
(3)交货方式不同:CIF是象征性交货,也就是卖方只要凭提交合同规定的单证给买方来完成交货义务,而DES是实际交货,卖方必须将符合合同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其指定人,而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
(4)卖方负担的费用不同:CIF中卖方只负担正常的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因为卖方只要保证货物按时装运即可,而不保证到货时间。同时,卖方也不承担运输中的风险。而DES要求卖方负担货物运到目的港之前的一切运费和保险费,并承担运输中的一切风险。
(5)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不同:在CIF条件下,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提交了规定的单据,买方必须付货款,而DES条件下,买方是在接到货物的前提下才付款。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CIF不是到岸价。因为,卖方不保证把货物送到目的港的口岸。所以,从实务的角度来看,把CIF称为到岸价是不妥当的,容易造成误解。
五、DEQ术语
(一)DEQ术语的含义
DEQ术语全文是Delivered Ex Quay(......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也常称作目的港码头交货。
DEQ与DES相比,卖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比DES增加了一项,即卖方要承担在指定目的港将货物卸至码头的责任和费用。卖方在码头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即完成交货。
采用DEQ术语时,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如下:
1、卖方义务
(1)订立将货物运到目的港的水上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
(2)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承担卸货的责任和费用,并在目的港的码头将货物置于买方的处置之下。
(3)承担在目的港码头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办理货物出口和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5)提交商业发票和在目的港提取货物所需要的运输单据,或有相同作用的电子信息。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在目的港的码头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在目的港码头受领货物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支付卸货费用,并且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使用DEQ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由买方承担货物的进口报关责任并支付相应的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DEQ术语也是国际商会在对《1990通则》进行修改时,改动较大的两个术语之一。在《1990通则》中,对DEQ国际商会规定由卖方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报关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而在《2000通则》中改为由买方承担,这是考虑到大多数国家的清关手续发生了变化,作此改变,更便于实际操作。但《2000通则》同时还规定,如果买卖双方同意由卖方承担货物进口报关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必须在合同中作明确的规定。
2、DEQ术语只适用于水上运输和交货地点为目的港码头的多式联运。国际商会在《2000通则》中强调,DEQ术语只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和多式联运。采用该术语时,卖方承担运输中的风险和费用,因而货物的价格较高。卖方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同DES术语一样,应对货物运输进行投保。同时,为了做好货物的交接,卖方应将运载货物船舶的船名和船舶预计到达目的港的时间及时通知买方。
六、DDU术语
(一)DDU术语的含义
DDU的全文是Delivered Duty Un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未完税交货(......指定的目的地)。
采用DDU术语成交时,卖方要承担在合同规定的到货期内,将货物运至双方约定的进口国内的目的地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不包括进口手续及进口关税),不负责卸货,即完成交货义务。但由买方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并负担货物进口关税、捐税等费用。此外,买方还要承担因其未能及时办理货物的进口报关手续而产生的风险和费用。
采用DDU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是:
1、卖方义务
(1)订立将货物运到进口国内约定目的的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
(2)在合同中规定的交货期内,在双方约定的进口国内交货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
(3)承担在指定目的地约定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前的风险和费用。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办理货物的出口及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5)提交商业发票和在目的地提取货物所需要的运输单据,或有相同作用的电子信息。
2、买方义务
(1) 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或电子单据,并在目的地约定地点受领货物,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在目的地约定地点受领货物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的进口清关手续,支付关税及有关费用。
(二)使用DDU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进口手续的办理是否便利。在DDU条件下,卖方承担的义务是将货物运到进口国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把货物实际交给买方才算完成交货义务。但是,货物的进口清关手续及相应税费却由买方负担。而如果进口国是属于清关困难而又耗时的国家,买方要是不能及时顺利地完成货物的进口请关手续,这将对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在进口国内约定的地点交货带来风险。所以,作为卖方,如果预计买方在进口清关时会遇到困难,则不宜采用DDU术语。DDU术语比较适用于自由贸易区以及订有关税同盟的国家间的贸易。不过,《2000通则》规定,如果买卖双方同意由卖方承担货物的进口清关风险和费用,双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2、卖方应注意办理货物保险。按照《2000通则》的规定,在DDU条件下,卖方没有对货物运输进行投保的义务。但是,DDU术语要求卖方实际交货,卖方要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在国际贸易中,由于运输距离长、环节多,存在着各种难以预料的风险。因此,卖方应注意办理货物的运输保险。通过投保可以将不确定的损失转变为固定的费用,便于进行成本核算。
七、DDP术语
(一)DDP术语的含义
DDP的全文为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术语是指卖方要负责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将合同规定的货物送到双方约定的进口国指定地点,把货物实际交给买方。卖方要承担交货前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DDP与DDU相比,在交货地点、交货方式、风险划分界限等方面都是相同的。唯一不同的是,采用DDP术语时,货物的进口清关手续由卖方负责办理,即货物的进口、出口手续均由卖方负责办理。DDP术语是《2000通则》13种贸易术语中,卖方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一种术语。因此,这一术语较为少用。
采用DDP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是:
1、卖方义务
(1)订立将货物运到进口国内约定目的的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
(2)在合同中规定的交货期内,在双方约定的进口国内交货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
(3)承担在指定目的地约定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前的风险和费用。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货物出口和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办理货物的出口和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5)提交商业发票和在目的地提取货物所需要的运输单据,或有相同作用的电子信息。
2、买方义务
(1) 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或电子单据,并在目的地约定地点受领货物,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在目的地约定地点受领货物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根据卖方的请求,并由卖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给予卖方一切协助,使其取得货物进口所需要的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
(二)使用DDP术语注意的问题
在使用DDP术语时卖方应注意的问题是与DDU基本一致。一是要注意货物运输的投保事项,以便在货物受到损坏或灭失时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二是注意交货地点,如果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在目的港船上或码头,应采用DES或DEQ术语比较合适。
D组包括了五种贸易术语:DAF、DES、DEQ、DDU、DDP。这组术语与前面的E组、F组和C组术语有明显的不同,交货地点除了DAF术语在两国边境指定地点外,其他四种术语都是在进口国的目的港或目的地交货。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不再是货物的装运期,双方约定的是货物到达目的港或目的地的期限。因此,按照D组术语成交的合同称为到货合同(Arrival Contract)。以D组术语成交的合同,卖方都要承担货物运输的风险、责任和费用,交货的方式都是实际交货。因此,在D组术语条件下,卖方所承担的风险要大于前三组术语。所以,卖方在对外交易时,要认真考虑选用D组术语时可能会遇到的风险。正因为这样,在我国对外贸易中,我国的贸易公司较少使用D组术语。
表7-3《 2000通则》13种贸易术语的列表对比
贸易术语 |
交货地点 |
风险转移 界 限 |
出口海关手续的责任、费用 |
进口海关手续的责任、费用 |
适用的运输 方 式 |
EXW |
商品产地、所在地 |
货交买方 |
买方 |
买方 |
任何运输方式 |
FCA |
出口国内地、港口 |
货交承运人 |
卖方 |
买方 |
任何运输方式 |
FAS |
装运港口 |
货交船边后 |
卖方 |
买方 |
海运或内河航运 |
FOB |
装运港口 |
货越船舷后 |
卖方 |
买方 |
海运或内河航运 |
CFR |
装运港口 |
货越船舷后 |
卖方 |
买方 |
海运或内河航运 |
CIF |
装运港口 |
货越船舷后 |
卖方 |
买方 |
海运或内河航运 |
CPT |
出口国内地、港口 |
货交承运人 |
卖方 |
买方 |
任何运输方式 |
CIP |
出口国内地、港口 |
货交承运人 |
卖方 |
买方 |
任何运输方式 |
DAF |
边境指定地点 |
货交买方 |
卖方 |
买方 |
任何运输方式 |
DES |
目的港口 |
目的港船上 |
卖方 |
买方 |
海运或内河航运 |
DEQ |
目的港口 |
目的港码头 |
卖方 |
买方 |
海运或内河航运 |
DDU |
进口国内 |
货交买方 |
卖方 |
买方 |
任何运输方式 |
DDP |
进口国内 |
货交买方 |
卖方 |
卖方 |
任何运输方式 |
第五节 贸易术语的选用
我们在第三节和第四节详细地学习了在全球影响最广泛、在我国普遍使用的国际商会的《2000通则》。《2000通则》对每种贸易术语条件下买卖双方承担的基本义务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进出口业务中,如何从这些术语中选择出适合我方交易的一种贸易术语也不是一件容易的选择。选择何种贸易术语,要根据具体的交易情况来进行分析,既要有利于双方交易的达成,也要避免使我方承担过大的风险。
一、选用贸易术语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买卖双方在签订贸易合同时,双方所选用的贸易术语不仅决定了交易价格的构成,也决定了合同的性质。合同的性质不同,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就不同。影响选择贸易术语的主要因素有:
(一)考虑货源的情况
在国际贸易中,进行交易的商品品种不计其数,不同类别的商品具有不同的特性。商品的特性会影响着交易双方对贸易术语的选择。因为,不同的贸易术语交货地点不同、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时间和费用也不同。在进行交易的商品中,有些品种的商品便于存储、不易变质,对运输条件和运输时间没有严格的要求;而有些品种的商品则容易变质、或是危险商品,他们对存储条件和运输条件都有较高的要求。有些商品本身价值高,成交量少,在安排运输时会有特殊要求;有些商品价值低、成交量大,在安排运输时要考虑运费对价格的影响以及运载工具的承载能力。在有些情况下,一些商品是季节性商品,买方必须保证商品按时投入市场,因此,在双方交易时,买方会根据自己的情况对贸易术语进行选择。另外,卖方货源所在地的情况也影响着术语的选用。如果是在内陆地区,选择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比较合适;如果是沿海地区,则选用适合于水上运输的术语比较便利。所以,在选择贸易术语时一定要考虑货源的情况。
(二)考虑运输条件情况
货物的运输是贸易中的重要一环。买卖双方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必须要考虑要用何种运输方式来运送货物。而选用运输方式时,要考虑该运输方式的运输能力、运输速度、运价的高低、运输安排的难易程度等。在我国常用的贸易术语是FOB、CFR、CIF以及FCA、CPT、CIP。前三种是适合水上运输方式,在国际贸易中主要是海运。海运的特点就是运载量大、运费低,在经济上比较合算。但是,海运的速度慢、风险大;如果是季节性商品就不一定适合海运,此时,运输的速度就可能成为选择运输方式的重要因素。如果选用航空运输,我们用后三种术语就比较合适。另外,运费也是货价的主要构成因素之一,在选择贸易术语时,还要考虑运价的变动情况。一般来讲,如果运价看涨,为了避免由于运价上涨而带来的风险和经济损失,卖方在报价时应选择不含运费的贸易术语,如按F组术语与买方成交,这样就由买方来安排运输并支付运费;如果你是买方的话,此时则按C组术语与卖方成交对你比较有利。在运价上涨的情况下,如果因为某种原因不得不采用由自己安排运输的贸易术语成交时,则应将运价上涨的风险考虑到报价中去,避免遭受运价变动的损失。
(三)考虑运输途中的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通常货物运输的距离都比较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各种风险,如海啸、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船只相撞、船舶搁浅等意外事故,特别是遇到战争或规模大持续时间长的大罢工,运输途中的风险就更大。因此,买卖双方在洽谈交易时,必须根据不同时期、不同的运输地区和运输路线、不同的运输方式的风险情况来选择适用的贸易术语。
(四)考虑当事人自身的条件
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方,在选择贸易术语时都必须考虑自身的具体情况。因为有许多当事人的人力、财力以及专业人才有限,对国际货物运输及保险的了解有限,在交易中不愿意承担较多的责任和风险。在这种情况下,选择F组术语成交就比较适合自身的情况。如果自己有实力、有能力,愿意承担运输和保险的责任及费用,则选择C组的术语,特别是CIF或CIP术语。另外,有两个比较特殊的贸易术语:EXW和DDP。EXW术语要求买方办理货物的出口和进口结关,如果买方不能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则不适合选用EXW。而DDP术语规定由卖方负责办理货物的出口以及进口的结关手续,如果卖方不能办理货物的进口结关手续时,应避免选用DDP术语。
二、贸易术语与合同性质的关系
不同的贸易术语,卖方交货的地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也不同。贸易术语是确定进出口合同性质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通常来讲,如果买卖双方选用了某种贸易术语成交,并且双方按照惯例的规定来划分双方的责任、风险和费用,则该买卖合同的性质也就相应地确定下来。在这种情况下,贸易术语的性质与买卖合同的性质是相吻合的。例如,如果买卖双方选用了F组术语成交,比如选用了FOB,卖方只要在规定的装运期、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派的船上就算完成交货义务。按F组的其他术语以及C组术语成交,卖方的交货地点也都是在启运地的装运港或装运地。因此,按这两组术语签订的进出口合同,其性质都属于装运合同。但是,如果是按D组术语成交的进出口合同,卖方就必须承担货物在达到目的地或目的港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交货地点也是在目的地或目的港。因此,按D组术语成交的合同其性质就属于到达合同或到货合同。
虽然贸易术语是确定进出口合同性质的重要因素,但是,它并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因为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都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原则,并不具有强制性。买卖双方可以在进出口合同中酌情作出某些与国际惯例不一致的具体约定。例如,买卖双方是按CIF术语签订了进出口合同,但是,双方又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以货物到达目的港作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此时,卖方的交货地点已不再是装运港,而是目的港。该合同也不再是装运合同,而是到达合同。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遇到风险而致使货物灭失,买方在目的港收不到合同规定的货物,买方是有权拒绝支付货款的。
尽管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买卖双方自愿为前提的,不具有强制性。然而,国际贸易惯例对贸易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为买卖双方进行交易制定了共同规则,便于买卖双方的磋商和交易的顺利达成。在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中,每一种贸易术语都有其明确和特定的含义。买卖双方为了避免在履约中引起不必要争议,则应注意在合同中不要约定与该术语相矛盾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