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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制作中的劳动关系

 (作者:朱立新)

影视作品作为一类综合性的艺术作品,它的制作是需要多工种间人员通过密切协作而完成的、庞大复杂的、具有创造性的工作,包含了资金运作、制片组织、导演、剧本、演职人员、美工、道具、音乐、摄影、后期制作等诸多环节。影视制作单位除了需要投入大量资金之外,更需要组织相关领域的众多人员共同参与创作和组织、管理和经营。因此,在影视作品的制作过程中所涉劳动法律关系问题,比起其他行业更为纷繁复杂,头绪难理。本文将从影视制作的角度,介绍与劳动关系相关的法律内容,意在使其简洁明了,供大家参考和使用。

一、演职人员与制作单位的法律关系

(一)演职人员与制作单位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

影视制作过程中,制作单位聘请演职人员从事影视作品的创作,双方之间属于何种性质的法律关系,一直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属于劳务(雇佣)关系,双方是平等的交易主体,签订的是劳务合同,适用《合同法》的基本规范;另一种观点认为属于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由于多年来我国影视业发展的特殊情况,电影制片机构单位和各类文艺团体经历了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大量的从业人员脱离原单位成为自由职业者,同时也有大量新生代演职人员加入自由职业者的行列中。我们知道,影视制作具有一定周期,绝大多数演职人员都是以某一特定影视剧的制作为聘用周期,制作单位和演职人员的关系具有周期性、临时性的特定,并不同于一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相对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演职人员与制作单位之间的纠纷很多时候也都是按照一般民事案件(劳务合同纠纷)而非劳动争议来处理的。然而,虽然演职人员与制作单位的关系和我们通常所理解的普通劳动关系有所不同,但是,这种关系依然具有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应当通过劳动合同进行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三种不同类型的劳动合同,即: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演职人员与制作单位之间的签订的聘任合同,实质上就是《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以制作完成某部影视剧的工作任务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不属于劳动关系的例外情况

虽然,在影视制作过程中,演职人员与制作单位大多数情况下属于劳动关系,但是也有不属于劳动关系的例外情况。

1、编剧通过转让或许可使用方式获取著作权报酬,不属于劳动关系。

编剧通过转让或许可使用方式获取著作权报酬的方式,就是不属于劳动关系的例外情形。中国电影文学学会2008年公布了三个与编剧剧本有关的推荐合同范本,即:《影视剧本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影视剧本著作权转让合同》和《影视文学剧本委托创作合同》。这三个合同范本所对应的许可使用、权利转让和委托创作,也是编剧与影视制作单位进行合作交易的三种方式。许可使用和权利转让,一般都不涉及雇佣,因而不涉及劳动关系,仅是著作权转移的交易方式;委托创作剧本,则可以理解为编剧与制作单位之间以完成剧本创作为目的的劳动关系。

此外,对于影视作品中使用音乐等其他类型的具有一定独立性的作品,也同样存在上述几种情况,分别属于不同类型的法律关系。

2、制作单位与演职人员所在经纪公司的合作,也不属于劳动关系。

目前,很多演职人员都是通过与经纪公司签署经纪合同,委托经纪公司全权负责并安排其演艺活动,以经纪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合作,影视制作单位直接向经纪公司支付片酬。经纪公司再将该部分收益与演职人员按比例分成(或按照其他约定方式分配)。这种情况下,制作单位无须直接雇佣演职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而是通过与经纪公司签订商业合同,达到合作目的。这种情况属于一般商事合同关系。

(三)属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情况

1、制片、导演、主演等主创人员与影视制作单位通过合同方式进行约定,以其创造性劳动作为投资进行入股,并按比例分享影视作品所得收益。

制作单位为了鼓励主创人员的创作积极性,或者一些大牌明星为了争取更大的经济回报,常常会通过合同约定主创人员以其创作作为投资入股,并依据影视作品的经济收益按照约定比例分享作为片酬。这种情况下,就不仅仅是简单的劳动关系,更有共担风险、共享受益的合伙或者股权合作的法律特征。

2、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具有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自己不实际雇佣劳动者,而是通过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劳动法律关系。影视制作单位往往为了降低风险和便于管理,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与演职人员合作。一般来说,群众演员和其他需求量较大且劳动技术含量较低的演职人员,都是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获得的。劳务派遣是劳动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

二、影视制作中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在我国影视业中,为了表示对演职人员的尊重,通常将劳动合同称为聘用协议。

(一)集体合同

通常情况下,劳动合同是由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直接订立的。但是,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订立集体合同。在欧美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都有各类影视专业人员工会和行业组织。由于影视制作领域的演职人员大多都是自由职业者,流动性较大,集体合同制度对规范这一领域的劳动用工关系具有很强的适应性。

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集体合同的签订条件和程序。《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也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然而,我国影视行业目前在集体合同的订立方面,所做的努力还十分有限。因此,在集体合同缺失的情况下,制作单位和演职人员更需要通过一对一的劳动合同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而降低纠纷产生的几率,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劳动者基本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方面的内容。具体到影视制作中的劳动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合同当事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影视创作领域的用人单位,在实践中,往往都是以“摄制组”的名义与劳动者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摄制组往往是为了拍摄某部影视作品而成立的临时性工作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劳动合同虽然是由摄制组签订,但其法律责任则是由摄制组背后的制作单位承担。如果是多家单位联合摄制,则有所有联合摄制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劳动者一般必须是年满16周岁并具有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对于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我国境外的演职人员,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行政审批或备案手续。

2、工作内容与合同期限

在合同中必须明确参加摄制的影视作品名称以及劳动者在该剧中担任的职务或饰演的角色等工作内容,以及是否需要参加后期的宣传发行等。

关于合同期限,如果是可预计拍摄时间的,可以直接约定起止时间,但需要注意约定如果不能按期拍摄完毕的合同延续条件;或者直接以拍摄完成某特定影视作品为合同期限进行约定。

3、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

劳动报酬在影视制作中也称为片酬,是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一般来说,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片酬的总额和支付方式。如果是分期支付的,需要明确每部分支付的时间、比例和付款方式。按照我国目前行业通行惯例,一般签约时预付30%,拍摄过半再支付30%,拍摄完成支付30%,剩余10%作为协助影视作品宣传发行的条件。

4、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

由于影视作品的拍摄受到多方面客观因素影响较大,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所以一定要对可能发生的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进行列举,并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此外,由于主要演职人员对艺术创作存在不同观点等原因也可能导致协议无法履行,业内更换导演、主演的现象也不乏见。因此,在合同中尽可能详细的约定相关情形一旦发生的解决方式,以及可能产生的违约责任,是必不可少的。

除了以上几个方面的内容之外,关于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的缴纳、商业秘密的保护、争议的解决方式等,也都是要根据实际需要在合同中约定的。

三、劳动争议的解决

劳动争议主要是指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主要常见的有工资报酬纠纷、社会保险和福利纠纷、解除劳动关系纠纷、工伤事故纠纷等。在影视制作领域,同样也要面对这些类型的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应当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对于影视拍摄中发生的纠纷,可以向影视作品拍摄地或者影视制作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我国对于劳动纠纷案件,实行的是“先裁后审”制。也就是说,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应当先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才能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编辑:中国西部涉外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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