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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成立于1985年,其目的是协助有纠纷的当事人通过仲裁或其他方式解决争议。它由香港主要的商业及专业人士组成,是亚洲解决争议的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受到香港商界和香港政府的资助但完全独立,并且在财政上自给自足。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是一个非牟利的有限担保公司。中心在一个由不同国籍、拥有各种广泛经验与技术的商业及专业人士组成的委员会领导下工作。中心的秘书长是其首席行政人员和登记主管,中心的行政工作皆由管理委员会通过秘书长进行。

香港是提供解决争议服务的极好地方。香港认同亚洲的调解与和解的传统,并拥有混合东西方精华的技巧,这使香港成为亚洲解决争议的主要中心。
香港是商业、金融、海运和建筑等专业知识的世界中心,汇集了众多富有经验的专业人士以支持争议的解决。会计师、建筑师、银行家、工程师、保险专家、律师及数以千计的其他专家均可为特别的争议提供协助。除有资格就香港法律提供咨询的香港律师以外,香港还有许多来自世界上主要贸易国家有经验的律师可就其各自国家的法律提供服务。
香港法律是严格地以英国法律为基础的,香港法律将继续以目前的体制存在直至下个世纪中。尽管1997年香港的主权有变,这一点是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证的。
香港仲裁条例》(香港法律第341章)在立法上对香港调解与仲裁提供了支持。根据香港法律,香港有两种不同的仲裁制度。一种适用于本地的仲裁,另一种适用于国际仲裁。自1990年4月起,《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已适用于在香港进行的国际仲裁。
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裁决的1958年《纽约公约》为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确定了详细的架构。140多个国家是该公约的签约国。
1977年4月21日,由英国代表香港决定香港参加《纽约公约》。由于中国也是《纽约公约》的签约国,《纽约公约》在1997年7月1日以后仍适用于香港。 香港的法院按《纽约公约》的规定承认与执行《纽约公约》缔约国作出的仲裁裁决。《香港仲裁条例》有执行本地的裁决及非纽约公约缔约国作出的裁决的规定。香港的裁决一般也能通过《纽约公约》缔约国的法院得到执行。
1999年6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长梁爱诗签署了《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依据《安排》,香港法院将按与《纽约公约》几乎一样的条件执行“内地裁决”, 反之亦然。自2000年2月1日起,《安排》作为《香港仲裁条例》第IIIA部分而成为香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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