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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中文简称“新仲”)受理国际商事及海事仲裁案,是新加坡法定的仲裁员指定机构,也是新加坡仲裁裁决书的认证及登记服务机构。

    作为独立的、中立的、非营利的公共机构,除了管辖新仲仲裁规则下的仲裁以外,新仲也负责管理和监督由世界各地当事人提起的在联合国贸法会仲裁规则下的仲裁程序,包括仲裁员指定、仲裁庭的财务管理以及行政服务等。该秘书处人员来自包括中国在内的亚洲不同国家,具有多种专业背景和行业经验,以满足不同国家和多元商业文化的当事人服务需要。

选择新加坡作为仲裁地的优势:

高度廉洁的政府机构

中英双语通行的多元文化社会,聚集各类法律事务和技术专业人才

便利的航空交通及中心枢纽

开放的商业经济环境,世界大型跨国公司有七千余家落户新加坡

以立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为新加坡国际仲裁制度的立法基石

仲裁执行的便利性,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的成员国,新加坡裁决可在140余成员国执行

公正并高效的司法体系

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国际仲裁完全彻底地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进行,新加坡法院对仲裁实行支持****化,介入最小化原则

自由选择国际仲裁代理人,没有无国籍限制

完善的仲裁设施和服务能力,以及具有竞争力的仲裁经济成本

新仲实行国际化的董事局领导。现任董事局成员均为世界上居于国际仲裁实务前沿的仲裁员,分别来自澳大利亚、瑞士、英国、美国、印度、韩国和新加坡。新仲由此得到丰富的普通法和大陆法两大法系的国际仲裁经验。

新仲亦成立了国际顾问理事会,作为董事局的咨询支持机构。理事成员均为各国(地区)国际仲裁界专家精英,可为董事局提供新仲当前及今后发展的专业意见。 新仲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团队成员来自不同国家(包括普通法和大陆法系),其中有中国、新加坡、英国、美国、印度、韩国,加拿大,比利时和马来西亚等国家执业资格的律师。选择新仲仲裁规则的用户多为在全球开展业务的企业和个人,新仲管理团队与各国用户的总部保持相应的全球视野。

新仲受理案件的85%属于国际仲裁案件。2011年,57%案件与新加坡没有任何联系。新仲仲裁规则由世界上从事国际仲裁实务的领军者组成的委员会设计测试,并听取新仲用户建议后,最终形成兼顾大陆法和普通法两大法系观点的现行仲裁规则。

所有新加坡仲裁裁决 (包括其他机构管辖的及非机构仲裁的裁决),凡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新仲登记备案的,当事人在根据《纽约公约》在新加坡以外的国家申请强制执行时,可向执行地国法院提交新仲签发的新加坡仲裁裁决正式认证书或证明书。

新仲在册国际仲裁员370余人,分布32个国家和地区。新仲在册仲裁员由来自世界各地的行业专家组成,当事人也可选择名册以外的人士作为仲裁员。仲裁员近年受理案件所属的行业或领域有:国际贸易、代理、分销、连锁、特许经营、投资、融资、银行、保险、公司法、合资、合伙人及股东纠纷、能源、工程、建筑、航空、海事、信息技术、知识产权等。

新仲受理案件的当事各方大部分来自新加坡以外的国家。这除了因为新仲机构本身在国际上具有代表性外,新加坡也被认为是亚洲****司法体制之一,世界各国的企业商家及律师通常愿意选择新加坡作为相对中立的第三国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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