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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I ArbitrationLCIA),成立于18921123,这是国际上最早成立的常设仲裁机构。其原名为伦敦仲裁会,190342改名为伦敦仲裁院,由一个伦敦城市和伦敦商会各派12名代表组成的联合委员会管理,1975年伦敦仲裁院与女王特许仲裁员协会合并,并于1978年设立了由来自30多个国家的具有丰富经验的仲裁员组成的“伦敦国际仲裁员名单”。1981年起改名为伦敦国际仲裁院,现由伦敦市、伦敦商会和女王特许协会三家共同组成的联合管理委员会管理,仲裁院的日常工作由女王特许协会负责,仲裁协会的会长兼任仲裁院的主席。

伦敦国际仲裁院的职能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它可以受理提交给它的任何性质的国际争议,在国际社会享有较高的声望,特别是国际海事案件,大多都诉诸该院。该院备有供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员名单,在仲裁员的选任方面,更注重仲裁员的专业知识,如聘任某些技术领域方面的专家为该院仲裁员。当事人决定将争议提交给该院仲裁时,可就仲裁员及仲裁庭组成方面的问题进行选择。如果当事人未就仲裁员人选达成协议,则由该院从其仲裁员名单中加以指定。该仲裁院在组成仲裁庭方面确定了一项重要的原则,即在涉及不同国籍的双方当事人的商事争议中,独任仲裁员和首席仲裁员必须由1名不同于双方当事人国籍的人士充任。

仲裁庭按照伦敦仲裁院的仲裁规则主持仲裁程序,进行实质性裁决时,一般适用英国法为准据法。1981年该院制定了《伦敦国际仲裁院规则》,赋予当事人较大的灵活性,除按照伦敦仲裁院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程序外,当事人还可以选择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的仲裁程序。现行的《伦敦国际仲裁院规则》于199811生效。此规则集中了民法法系法律制度和普通法系法律制度的优点,尤其包括: 

1.       当事人及仲裁庭对程序事项充分的意思自治;

2.       仲裁员任命的迅捷与高效; 

3.       减少延迟和反延迟机制; 

4.       仲裁庭自行决定其管辖权; 

5.       一系列中间措施和保全措施; 

6.       仲裁庭有权要求就仲裁请求和费用提供担保; 

7.       第三方加入的特别权力; 

8.       简易程序  

9.       可放弃上诉权; 

10.   费用的计算不考虑争议金额; 

11.   按阶段存入定金——不要求当事人提前对整个仲裁进行付款。 

事实上,受司法至上思想的影响,英国法院对仲裁程序一直享有广泛的监督权和复审权,直至1979年《英国仲裁法》制定之后,这种状况才有所改变,但仍受法院的影响,如法院有权撤免行为失当的仲裁员,有权撤销仲裁协议等。

与大多数仲裁机构不同,伦敦国际仲裁院收费及其任命的仲裁庭的费用不是基于争议额。伦敦国际仲裁院认为一个金额很大的请求(或反要求)并不必然意味这是一个技术上和法律上复杂的案件。仲裁费应由监管者和仲裁员各自在案件上花费的时间决定。

LCIA现行的仲裁规则是199811起开始实施的。1996年英国颁布了新的仲裁法,法院对仲裁给予较为适度的干预,进一步强化了自由仲裁的政策。1998LCIA仲裁规则正是根据该法,对原来的仲裁规则进行了修订。 在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规则中,LCIA规则是最为详尽也是最具综合性的,为当事人和仲裁庭提供了特别有效的指引。LCIA规则实现了程序上的灵活性和快捷性,当事人更大的自主权以及仲裁庭更加广泛的权力,在仲裁费用的计算上LCIA规定了更加准确的“用时法”。  

201178生效仲裁费用的一般说明 

此明细表对于伦敦国际仲裁院提供服务的所有仲裁都有效,无论伦敦国际仲裁院是作为监管者还是任命仲裁庭的权力机构,无论仲裁是依照伦敦国际仲裁院规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还是其他仲裁双方当事人同意的特设规则或者程序。

1. 依伦敦国际仲裁院规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或者其他特设规则或者程序时的监管费用。

1a)注册费(提前随仲裁申请书一并支付且不退还) 1,500英镑 

1b)伦敦国际仲裁院秘书处在监管仲裁上花费的时间; 

登记员/副登记员/顾问                         225英镑/小时 

其他秘书处职员                               100英镑/小时至150英镑/小时 

1c)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院成员因处理异议程序而花费的时间 

 实行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法院成员要求的费率

1d)等于仲裁庭报酬(不包括费用)5%的一般管理费;

1e)秘书处及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法院成员发生的与仲裁有关的开支(包括邮费、电话费、复印费、差旅费等)以及其他仲裁支持性服务的开支,无论这些服务是由秘书处提供的,还是由仲裁法院成员以他们自己的资源或者其他资源提供的。按可适用的每小时费率或者按成本 

1f )伦敦国际仲裁院费用及开支以英镑计算,但如果付款人愿承担货币兑换费用,也可以依支付时现行汇率用其他可转换货币支付。 

 

2. 仅作为任命仲裁庭的权力机构时 

2a)任命费(随申请提前支付——概不退还)     1000英镑 ;

2b)同上述1b)及1e ;

 

3. 在非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中,依申请就针对仲裁员的回避申请作出决定时 

3a)同上述2a)及2b),加上 ;

3b)伦敦国际仲裁院成员为决定回避申请而花费的时间

实行伦敦国际仲裁院成员要求的每小时费率 

 

4. 仲裁庭的报酬及开支 

4a)仲裁庭报酬的计算要依照其成员承担的与仲裁有关的工作而定,费率的确定要考虑案件的特殊情况,包括案件的复杂性和仲裁员的特别资格。仲裁庭在其被伦敦国际仲裁院任命之前,应书面同意依《仲裁费用明细表》确定的费率。在任命仲裁庭时,登记员应告知当事人此费率。但是,如仲裁持续期间长于一年,费率可进行年度复核。

每小时费率不应超过400英镑。 

然而,在下列特殊情况下,费率可能更高:(1)伦敦国际仲裁院依登记员建议并与仲裁员商议而确定费用,并且(b)双方当事人明示同意该费用。 

4b)仲裁庭的报酬可以包括对于出差花费的时间的收费。 

4c)如果已书面告知伦敦国际仲裁院且获其同意,仲裁庭报酬可以包括对于已预约但因推迟或者取消而未使用的时间的收费。 

4d)如果有发票或者收据支持,仲裁庭也可以取得因与仲裁相关的事项合理发生的且数额合理的支出。 

4e)仲裁庭报酬可以用仲裁庭与当事人间帐户使用的币种或者用英镑结算,仲裁庭费用可用它们发生的币种或者用英镑结算。 

4f)如依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10款撤销对于仲裁员的任命,伦敦国际仲裁院将依情况决定支付给该仲裁员的报酬和费用的合适数额。 

 

5. 保证金 

5a)伦敦国际仲裁院可要求双方当事人,依其认为合适的比例,分批或一次性支付仲裁费用。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法院可将支付的数额限定在足以涵盖报酬、支出以及下一阶段的仲裁费用的数额之内。 

5b)仲裁庭从登记员或者副登记员处获得确认费用已得到支付时,才应推进仲裁。

5c)如一方未能或者拒绝提供伦敦国际仲裁院要求的保证金,伦敦国际仲裁院可以指示其它当事人代替其进行付款以使仲裁能够进行。在此种情况下,进行替代支付的一方有权将此作为立即到期的债务从违约方得到返还。 

5d)申请方或者反申请方未能迅速足额支付被要求的保证金将被伦敦国际仲裁院及仲裁庭视作撤回申请或者反申请。 

5e)当事人就仲裁庭和伦敦国际仲裁院的报酬和费用提供的资金将作为信托资金存入客户银行帐户,依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和此《仲裁费用明细表》,按每个案件独立管理,并由伦敦国际仲裁院进行支出。如在案件结束时尚有盈余,多余的资金将退还该方当事人。

 

6. 保证金利息 

保证金的利息将记入存入该保证金的该方当事人的帐户,利率以该数额适用的利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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