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简体 | 中文繁体 | English
 

                                     (来源:新京报20121227 

为了保证公安机关正确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1226,公安部官网发布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修订后的《规定》共14章,376条,其中新增107条,修改244条,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强制措施、立撤案、侦查措施等方面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

“严禁刑讯逼供”写入总则

《规定》在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任务中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并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和“严禁刑讯逼供”写入总则,以便于公安民警在办案工作中更好地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对辩护律师与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了解案件情况、提出意见,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犯罪嫌疑人在传唤、拘传、讯问期间的饮食和休息权(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都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记录在案),诉讼参与人的申诉、控告、复议复核权等涉及当事人重要诉讼权利的方面,提出了进一步明确要求。

明确证据标准和取证要求

  《规定》进一步对侦查权使用以及采取强制措施和调查取证的具体程序进行细化和明确。例如,进一步明确证据标准和取证要求,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提出了全面审查判断证据的要求;明确了讯问应当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对“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进行严格解释,要求“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加强对讯问过程的实时监督;对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规定了更为严格的审批和执行程序;严格按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定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和审批程序,确保依法规范适用技术侦查措施。

   此外,《规定》还对管辖、羁押、执行、特别程序、办案协作、外国人犯罪案件办理、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据了解,《规定》将于201311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同步实施。

律师会见 看守所应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规定》明确了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核实辩护律师收集的证据以及告知辩护律师移送起诉情况等程序,修改了法律援助规定,取消了涉密案件委托辩护律师需要经过批准的规定。

为保障律师会见权,《规定》强调“看守所应当在48小时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到在押犯罪嫌疑人”,保证律师能够在法定期限内确实会见到在押犯罪嫌疑人。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监听”的基础上,《规定》进一步要求公安机关不得派员在场,保证会见权的充分实现。对于辩护人涉嫌犯罪案件的管辖,《规定》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报请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其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要求不得指定原承办案件公安机关的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保证案件办理的公正性。

证据制度 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捕依据

  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所作的重大修改,《规定》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等程序均作了进一步严格规定。

  为避免发生冤假错案,《规定》明确规定:“在侦查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并明确了非法证据被排除后的法律效果,即“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

  为了解决一些办案民警片面注重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不注重收集其无罪、罪轻的申辩的问题,《规定》增加了全面审查、记录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规定,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并附卷。

  此外,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规定》明确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程序,对于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 

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须具备正常生活条件

  由于刑事强制措施对公民人身权利影响大,其适用条件、期限、程序等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执行。为此,《规定》确定了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并细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维护公民人身自由等相关权利。

  在规范保证金管理方面,《规定》要求保证金应当存放在指定银行的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由办案部门以外的部门管理,并规定“决定没收五万元以上保证金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规定》还明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指定的居所必须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能够保证安全,并且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执行监视居住,不得向被监视居住人收取任何费用。

  为了保障强制措施执行后家属的知情权,《规定》提出,应当通知家属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处所。《规定》对无法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形作了界定,同时要求“无法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规定》还严格要求拘留、逮捕后,应当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并在拘留证、逮捕证上注明犯罪嫌疑人到达看守所的时间。要求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内进行讯问。

技术侦查 严格限制技侦措施审批使用

  在侦查权方面,修订后的《规定》对打击犯罪的手段作了进一步规范和细化。

  为了保障有关当事人合法的财产权益,《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查封、扣押、冻结程序,对查封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审批程序,要求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查封决定书。

  对于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规定》明确,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出售,加强对有关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的保障。同时,修订后的《规定》设专节对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作了规范,规定只有在立案后才能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并要求必须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严格审批,确保依法规范使用技术侦查措施。

执法监督 当事人控告侦查违法应立即调查

  修订后的《规定》在加强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主动接受检察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监督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对有关当事人就侦查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提出的申诉、控告,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立即纠正。

  同时,《规定》加强了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监督,规定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存在违法行为或者对申诉、控告事项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应当责令限期纠正。

  对于检察机关就“羁押必要性”、证据合法性等提出的监督意见和建议,《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发现问题的及时纠正处理。此外,为了进一步完善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的救济渠道,统一了复议复核的程序和办理机构,规定对于不予立案、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等决定不服的,均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复议,以及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核,并要求有关复议复核请求统一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办理。


(编辑:中国西部涉外律师网

  • > 最高法出台指导意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 > 美对华为中兴三星等通讯设备厂商发起337调查
  • > 赵浚锡律师受邀参加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中国贸仲委与中国国际商会联合主办“国际商事仲裁研讨会”
  • > 新36条国资委实施细则 发力破解民资进入国企改制
  • > 港媒传王立军或下月被起诉叛国罪 将在成都审理
  • > 万达26亿美元并购全球第二大院线集团AMC
  • > 吴英案重审“盖棺定论”,浙江高院发言人答记者问
  • > 婚姻法司法解释经实践,房产分割难题尚需待解
  • > 反垄断法出台首个司法解释 个人可起诉垄断企业
  • > 中国最高法院院长谈新修订刑诉法:确保无罪者不受刑事追究
  • > 美对中三天五起双反调查,中美贸易摩擦纠纷不断
  • > 温家宝记者会谈王立军事件:调查处理结果会经受住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 > 商务部解读《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 > 中国颁布新《拘留所条例》暨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负责人就《拘留所条例》答问全文
  • > 在法律的天平上--王立军案件庭审及案情始末
  • >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最新规定暨审监庭有关负责人就最新减刑假释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 > 习近平访美两国签386亿美元投资协议 新能源成合作重点
  • >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要求妥善审理房地产纠纷民间借贷案件
  • > 苹果iPad中国内地涉侵权,一审败诉难索正当商标权
  • > 中国概念股造假成风 中美证券业监管机构召开联合“家长会”
  • > 世贸裁定中国限制原材料出口违规,西方国家“投石问路”意在稀土
  • > 巨量财富促千亿民资涌动 鄂尔多斯图谋中国创投注册圣地
  • > 银监会发出窗口指导 严控房地产信托风险
  • > 桑兰索赔天价20亿美金 时代华纳老板被指缺德
  • > 赵浚锡律师获邀参加中国国家商务部跨国投资与基础设施建设政策促进研讨会
  • > 环境保护成利益相争利器,欧盟单边强行碳管制挑战全球航空业
  • > 中国内地电影市场欣欣向荣,美国好莱坞二三流作品扎堆吸金
  • > 桑兰天价索赔再生波折 律师公开道歉免遭滥诉惩罚
  • > 美国最高法院将许多软件专利拒之门外
  • > 美最高法院对蜘蛛侠玩具案的判决或推翻已持续50年的专利规则
  • >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将打击专利流氓
  • > WIPO外观设计法条约再次受挫 地理标志成争议问题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 > 英国新知识产权法案正式生效
  • > TPP文本草案显示美国和日本权利持有者的极端立场
  • > 对统一专利法庭的探索性观点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 无国界医生对将知识产权纳入亚洲FTA表示关注
  • > 路透社据消息称谷开来案件将于8月9日进行审理
  • > 2014年6月美国发起4项“337调查” 直指中国企业
  • > 最高检察院大修刑事诉讼规则确保新刑诉法正确实施
  • > 赵浚锡律师受邀参加比利时法兰德斯大区投资推介会及法务合作洽谈会
  • > 公安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大修 防刑讯逼供警方讯问应保证疑犯正当休息
  •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 赵浚锡律师受邀参加“第十三届海峡两岸经贸仲裁研讨会”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 > 美国最高法院将重新审查软件专利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 > UNITAID评估《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的潜在影响
  • > 美国:保护用户打击专利流氓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 > 不演电影开院线,周星驰成渝沪三地并购4影院
  • > 世纪佳缘纳斯达克破发 中国公司IPO”审美疲劳”前途堪忧
  • > 重典治理手机短信诈骗,最高10年刑期设置高压线
  • > 网络侵权治理出新招 江西高院试水网名做被告
  • 新闻及公告
    联系我们

     

    如您需要法律服务或希望进行业务咨询,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直接与我们联系:   
    联系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无国界269号无国界商务中心26号楼9层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赵浚锡 律师
          (Grandall Law Firm)
    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无国界269号无国界商务中心26号楼9层
    手机: (+86)18982170437/(+86)13881816953
    742042577@qq.com  (国内),zjunxi@gmail.com(国外)
    免责声明 |  隐私保护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2003-2011 中国西部涉外律师网  www.cwlawyer.comm,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6024258]号
    邮编: 电话:   站长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