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案范围宽,程序国际化:自1956年成立以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共受理了万余件国内外仲裁案件。仲裁委员会既可受理涉外案件,也可受理国内案件;同时,其受理案件的范围也不受当事人行业和国籍的限制。近些年来,仲裁委员会平均每年的受理案件数量近千件,始终位居世界知名仲裁机构前列。从《仲裁规则》和仲裁员的角度而言,仲裁委员会也实现了国际化。仲裁委员会第一套《仲裁规则》制定于1956年,之后六次进行了修改,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仲裁委员会现行的《仲裁规则》与国际上主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基本相同,在现行《仲裁法》允许的范围内****限度地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此外,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名册》中有近千名仲裁员,他们都是国内外仲裁或其他行业的知名专家。其中,外籍仲裁员近300名,分别来自30多个国家或地区。
- 独立公正:作为国际上主要的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其办案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的干涉。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包括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均不代表任何当事人,必须保持独立和公正。在仲裁程序中,各方当事人均有平等的机会陈述自己的意见。在过去几十年中,仲裁委员会的独立、公正、廉洁以及裁决的质量得到了国内外当事人的广泛赞誉。
- 仲裁程序快捷高效: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程序如何进行。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陈述,仲裁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充分的交换,仲裁委员会的开庭审理一般只需1至3天。因此,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具有快捷高效的特点,其受理的仲裁案件绝大多数均在仲裁庭组成之后6个月内结案。
- 仲裁费用相对低廉:作为国际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收费标准在世界主要仲裁机构中相对较为低廉。与国内其他仲裁机构相比,同等条件下收费基本相同。与诉讼相比,由于仲裁一裁终局、程序快捷等特点,使得采用仲裁对当事人而言更为经济。
-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显著特点。该做法将仲裁和调解各自的优点紧密结合起来,不仅有助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而且有助于保持当事人的友好合作关系。仲裁和调解相结合可以在仲裁程序中进行。即经当事人请求或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仲裁庭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担任调解员的角色,对其审理的案件进行调解,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认为调解没有必要或者不会成功,可以随时要求终止调解,恢复仲裁程序。此外,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之外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凭当事人达成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他们的和解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仲裁裁决。此时,仲裁委员会可以视工作量的大小和实际开支的多少,减少仲裁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