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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数字电影产业的几个基本法律问题

发展数字电影产业的几个基本法律问题
(作者:李德成 源自:互联法网)  

数字电影是指以数字技术和设备摄制、制作、存储的故事片、纪录片、美术片、专题片以及体育、文艺节目和广告等,通过卫星、光纤、磁盘、光盘等物理媒体传送,将符合技术要求的数字信号还原成影像与声音,放映在银幕上的影视作品。
数字影院系统由节目源、胶片转数字处理与制作、数字发行版制作、发送与传输、影院的接收与放映系统和加密等环节构成。这其中每一个环节都涉及很多的法律问题。从大的方面来讲,这些法律问题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权利保护;二是行业管理;三是技术规范。

一、数字电影节目源著作权保护
数字电影就其作品的性质而言依然是电影作品或影视作品。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被称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此类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一)电影胶片数字转换的著作权保护
目前数字影院的节目源主要还是来源于胶片拍摄的电影。胶片需要通过数字转换处理成为数字信号(以下简称数字转换或胶转磁)。
1.数字转换后的权利人依然是制片者
(1)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制作者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2)电影作品的数字化并不产生新的作品
关于作品数字化是否形成新作品的问题,在我国司法界曾经争论过一段时间。但现在已很明确,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
(3)未经许可的胶转磁不得作为数字影院的节目源
由于以胶转磁形成的数字影院的节目源其作品的著作权仍然归胶片电影的制片者。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制片者的许可,不得复制、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和放映。
2、数字转换时要注意裁剪与校正行为恰当性
(1)胶转磁过程中的裁剪和处理
数字转换首先要通过胶转磁的设备将胶片转换成数字信号。转换方式一般不会对著作权保护问题构成实质性的差别,所以,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可以不用管它。
(2)胶转磁过程中的校正和修复
胶转磁完成后,将进行一系列基于数字信号的处理和制作,这种处理需要一个一个镜头地做,在制作精度要求高的情况下,甚至要对画面进行局部校正。如果胶片较为陈旧、有较大划痕或破损,可以通过专用的修复软件进行修复。
(3)注意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
从理论上讲,在胶转磁完成后的裁剪与校色均有侵犯电影作品的修改权和作品完整权的可能。至于,企业或行业的规范与指南中,是否要做出提示和限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但是如果裁剪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从法律角度来判断可能构成侵权行为。当然,如果征得电影作品制片者的同意是另外一个问题。
3.电影作品权利的保护期
未经许可的胶转磁电影不得作为数字影院的节目源,但是也有例外,比如超过权利保护期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著作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二)数字拍摄电影节目源的著作权保护
数字拍摄的电影是数字影院的又一种节目来源。它采用的是高清晰度电视(HDTV)电影数字摄像机摄制而成,从著作权法的规定来看,以数字拍摄的电影和传统的胶片电影没有区别。其著作权的保护适用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相关规定。
由于以数字拍摄的方式制作数字影院的节目源,属于电影摄制行为,所以更多的法律问题体现在《电影管理条例》和《数字电影管理暂行规定》的适用等方面。
(三)其他节目源的著作权和邻接权的保护
1.其他节目源将促进数字影视的融合
源于电视的大型演出、音乐会、体育比赛、教育讲座等数字HDTV转播信号,也将是数字影院节目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得数字影院成为HDTV的一种高端应用,促使影视融合。
2.著作权法对其他节目源的法律保护
(1)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摄制权
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即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摄制权,即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如果数字影院以卫星传播、信息网络或者数字光盘等形式传输和发送,将会涉及上述权利的许可使用问题。
(2)大型演出和音乐会中表演者的权利
将大型演出和音乐会的转播作为数字影院的节目源,将可能涉及表演者的权利问题。我国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六项权利。如果是以先将演出和音乐会制作成数字光盘的形式,然后复制分发给影院去放映,则涉及表演者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和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如果是以广播或以信息网络传播的方式进行的,则分别涉及表演者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和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如果上述行为是同时进行的,就应当分别获得许可。
(3)录像制作者和电视台的权利保护
如果将他人合法录制的数字光盘作为数字影院的节目源,则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和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如果数字影院以转播电视台播放的电视节目作为节目源的,电视台有权在权利保护期内禁止转播行为。

二、数字电影系统数据库的法律问题
如何使不同权利主体和各种类型的节目源,经过整理与编辑进一步地形成节目数据资源库,是发展数字电影产业需要考虑的问题。
(一)数字电影系统操作平台
由于数字电影节目数据库容量较大,将来所要提供的服务范围较广,在客观上对数字电影系统操作平台的编目、检索功能的要求很高。
数字电影系统操作平台的建立要考虑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一是,软件、专利和专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二是,技术规范与标准的建立与执行。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行业协会的作用要加强
数字电影系统数据库的建立更多地需要数字电影节目源权利人支持。否则,数字电影的发展就是不健康的,因为,它没有真正地解决作品的权利与合法使用的问题。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决权利人的许可问题。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由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开展活动发挥作用的前提是权利人的授权,如果权利人没有授权或者没有充分授权,则这一制度的积极作用将会受很大的限制。

三、数字电影制作阶段行业管理与技术规范
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为了规范对数字电影的管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制定了《数字电影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印发的还有《数字电影技术要求(暂行)》。
(一)数字电影制作阶段的行业管理
1.摄制数字电影要获得许可证
数字电影应当由取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数字电影制作、复制单位不得制作、复制、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者《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母盘和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磁盘、光盘。数字电影的内容和技术质量,应当依照电影审查程序和标准通过审查,取得总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和《数字电影片技术合格证》后方可传送、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2.一次性摄制电影许可证的获得
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须报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领取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颁发一次性《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并参照电影制片单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的相关规定
电影制片单位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
电影制片单位和持有《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到境外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应当由中方合作者事先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申请人一次性《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
4.数字电影节目源行业管理存在的问题
国家对数字电影节目源的管理,严格适用许可制度。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影视类节目也是实行许可管理。但是要注意数字影院节目源并不仅是影视类别,还包括其他。这就要注意防止对数字电影节目源的行业管理一律实行许可管理。否则,将会犯概念扩大化的错误,反而影响了行业的发展。
(二)数字电影制作的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是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标准建立与执行的前提基础。《数字电影技术要求(暂行)》对数字电影节目制作技术的进行了规范。

四、数字电影发行的相关法律问题
数字影片的发行可以通过多种形式来完成。国外已有的数字影院,目前尚采用数字磁带或DVD光盘有形载体进行传输发行,但已有一些国家,进行了卫星和网络的传输试验。由于数字电影发行的渠道很多,所以,就产生了许多的行业管理规范。
(一)行业管理规范多而乱
数字电影所涉及的行业管理规范,有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有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有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工作文件,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政府规章。产生规范和管理作用的还有一些通知和政府机关的工作文件。从行业部门领域来看,涉及信息、公安、安全、广电、工商、税务、版权、出版、教育和科技等等诸多部门。应当明确地指出这种状况不利数字电影产业的发展,甚至有些所谓的“规范”已经严重地阻碍了产业的发展。当务之急应当抓紧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1.行业管理规范的清理工作
国家和政府都应当高度重视政策的法律化和法治化系统工程。对于一些带有普遍性、全局性和战略性的法律问题,可以提升为法律、法规。政策性的有关问题必须制作规范性文件的,有关部门可以联合制定颁布工作性文件,减少或合并审批程序。该废止的就废止。
2.要让行业自律性组织积极地发挥作用
行为规范是一个多元化的体系,法律至尊一元化的体系必然打破。行业自律性组织的作用应当得到充分地发挥,以切实解决行业自律性规范的权威性和自足性,确保规范的针对性和灵活性。
(二)数字电影发行的技术要求和相关法律问题
1.权利保护的相关技术及使用
数字影院发行可采用光盘、数字磁带、卫星或网络等传送方式,在传输、存储、发行过程中,应注意相应的权利保护。
(1)加密技术的使用与程序
数字电影会面临也带来严重的盗版问题。加密是数字影院系统中一个重要技术,它贯穿于数字电影的发行放映,成为数字影院发行管理和防止盗版的技术手段。加密包括在数字发行版制作流程中的加密包括在通过卫星等开放式网络进行传输过程中的加密;以及在图像解压缩后的加密。
(2)权限管理与水印技术
在数字影院服务器中采取多级别用户权限管理,以控制对系统和文件的访问。用于管理控制并与加密相关的另一项措施是水印技术。它是将某些数据暗埋式的叠加在图像或声音中,通常不会被察觉和被删除。通过水印技术可以发现盗版的源头,打击“抢版”之类的行为。
(3)著作权法关于技术措施的相关规定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7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数字电影CA系统及相关法律问题
(1)数字电影CA系统的结构与要求
由加密体系和规则定义、执行体系构成的数字电影CA系统,电影CA系统涉及发行商、密钥管理分发中心KDC 、审察部门、数字影院和后期制作部门等多个机构。中国数字电影CA系统的具体要求包括:要适合于中国标准,具有互操作性、灵活性、可扩展性、稳定性、抗攻击性、实时性等特性,同时应兼容国际通行的标准。
(2)商用密码的管理与电子签名的相关法律
商用密码技术属于国家秘密。国家对商用密码产品的科研、生产、销售和使用实行专控管理。当前对于加密的采用,要符合《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五、数字电影放映阶段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法律问题
(一)数字电影的放映工艺、设备与影院
1.数字电影的放映与设备
放映工艺主要有两部分,一是放映,一是存储。在存储中关键是电影图像数据压缩和解压缩技术,由于电影数据量非常大,存储必须经过压缩来完成。放映主要涉及数字光学处理技术,对电影数字放映能否替代胶片放映起决定性作用。数字电影放映设备主要包括数字放映机、数字服务器、声音D/A转换器和播放实时节目所需的卫星接收和解码器等多种设备。
2.影院及影院系统
影院系统分单厅影院和多厅影院两种结构。
单厅影院,主要由信号接收设备、数字影院服务器、数字电影放映机、影院音频系统和影院自动化控制系统等构成。借助数字影院服务器的管理软件,可以使影院中各项设施的控制与放映自动同步。
多厅影院由中央系统和多个影厅系统构成,中央系统由卫星接收机和中央服务器组成,其功能与单厅影院的类似,但中央服务器的容量较大,并且可通过软件对多个影厅进行管理。中央服务器根据各个影厅的节目安排对节目数据进行调度,通过网络传送给需要该节目的影厅服务器,并控制各影厅的播放。
(二)数字电影的放映与影院的技术要求包括数字影院放映设备技术要求、数字影院节目存储系统的技术要求和数字影院放映室环境要求
(三)数字电影放映技术的标准问题
数字电影作为一个产业,其技术的庞杂性和本身竞争压力,使得任何一个知识产权权利人不可能包揽和控制这一领域的所有技术成果,需要一种能更加集中的方法来管理自己的权利,技术标准战略正好就是适应这种需要而得以完善。
在建立数字电影技术标准的初期,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的工作就要介入,首先是申请专利。其次是在技术标准阶段将这些专利技术融入到标准中,在建标准的同时就要构建标准体系的技术许可框架。要注意标准的作用与知识产权的作用的各自特点,要巧妙地将技术许可战略构建在技术标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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