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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的几大权益保护

在股东大会采取资本多数决定的原则,中小股东在公司中总是处于脆弱的地位,其权利时常会受到来自大股东的侵害。200611施行的新《公司法》,较之1993年的旧《公司法》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规定了比较完善的保护机制,赋予了中小股东许多新的权利,以实现对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

一、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知情权(查账权)

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职位往往由大股东担任,小股东常常被冷落,其合法权益常常被大股东侵犯。

公司实践中,小股东之所以在大股东和管理层面前沦为弱者,主要源于小股东与大股东和管理层之间在占有公司财务信息和经营信息方面的不对称。许多小股东之所以长期遭受大股东欺凌与盘剥,之所以长期无法从经营效益很好的公司无法获得正常分红,主要的制度根源在于小股东无法查账。

    对于小股东的知情权,旧《公司法》第32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实践中人们通常所说的财务造假,造的就是这几张财务报表;由于小股东是否有权查阅会计账簿没有被明确写入旧《公司法》,因此,虚假财务报告成为了不少大股东对小股东隐瞒公司实际收入的“秘密武器”。

    为了保障小股东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维护其合法权益,新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放宽到: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小股东能够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特别是原始凭证,这是小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关键所在。

    小股东在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应得到公司的协助与配合。在查阅的具体方式上,小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既可由本人直接查阅,也可聘请律师、会计师协助查阅。

当然,行使查阅权的小股东依法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根据新《公司法》第34条之规定,倘若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小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时,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但公司对查阅股东的不正当目的承担举证责任。倘若公司无端怀疑,无故拒绝提供查阅,小股东可以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强令公司提供查阅。

二、股东会出席权和表决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关,股东正是通过参加股东会,来表达自己的意思表示,实现法律赋予的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进而来实现自己的财产权益。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出席股东会,享有表决权。

股东的股东会出席权和表决权,是股东享有在股东会上对公司重大问题表明自己态度的权利,是保障股东实现投资预期利益的基础权利。

1、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

    根据《公司法》第42条的规定,除公司章程和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外,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会议,公司必须将会议的议题提前告知全体股东,并给股东合理的会议准备时间。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2、股东享有表决权

根据《公司法》第43条的规定,在通常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出资越多,享有的表决权的票数就越大,在表决中发挥的作用也就越大,反之亦然。

在公司章程对表决权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公司章程的效力优先于公司法规定。这体现了公司法鼓励公司自治的立法精神。

    表决权一般应当由股东自己亲自行使,股东为自然人的,则应当亲自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如果股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出席股东会,股东可以授权其由代理人行使其表决权。股东是法人的,一般应当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

    3、未通知股东参加股东会的法律后果

如果公司召开股东会未通知到全部股东,股东会就做出决议,将会侵害了该部分股东的股东会出席权和表决权,违反了股东平等原则,该决议依法属于可撤销决议,未接到会议通知股东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该股东会决议。

三、股份转让权

    独立法人资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可谓构建现代公司的两大基石。法律赋予公司以权利能力,使得公司成为不同于股东的另一民事主体;同时,法律又赋予公司有限责任,使得股东的风险被限制在其出资份额之内。股东可以利用公司作为面纱,降低交易成本,减少商业风险,谋求****的经济利益,收到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所达不到的成效。在一般情况下,股东通过积极的行使管理公司的权能,影响和支配公司的意志,促进公司的利益,进而也使得股东的自身权益得以实现。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股东实现自己利益****化的愿望落空而对公司不满,可能是为了寻求更好的投资机会而使股权变现,也可能是出现了某些法定原因而必须转让自己的股权。公司法赋予了股东的股份转让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转让,可分为两类:一是内部转让;二是外部转让。所谓内部转让,即股东之间的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与本公司的其他股东。第72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之间的转让,只要不存在违法交易问题,可以不经公司同意或者股东会同意,股东与股东之间可以自行决定。

所谓外部转让,是指部分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与股东之外的第三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具有资合的性质以外,还具有人合的特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运作,离不开股东相互之间的信赖关系,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可能影响股东的良好关系及公司的稳定性。所以,公司法对股权的外部转让作了严格的限制:一是股东会对股权转让表决时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二是本公司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三是其他股东享有异议权,但异议股东需购买转让股份。

    根据《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并应当给予其他股东30日的答复期限;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对于股东转让股权,如果其他股东投弃权票,表示既不赞成转让,也不反对转让的;或未出席股东会又未委托他人出席的,视为弃权。对于股东弃权的意思表示,应当作有利于出让方转让股份的解释,视为其他股东同意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份。

如果其他股东虽同意购买转让的股权,但所给予的价格低于股东要转让价格的,一般应当视为不出资购买,即视为同意转让;或故意拖延时间并故意压低转让价格,致使股权转让双方没有依法办理有关转让手续的,一般视为同意转让。

四、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

在有限公司里,大股东常常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致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公司的中小股东对于公司经营方针、政策基本上没有发言权,股权转让又受限制,因此异议股东往往无法及时退出公司。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合法权益,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在做出事关公司发展的三种特定重大决议时,异议股东如不同意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可行使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要求退出公司。

1、异议股东行使股权回购权的条件:

a. 中小股东退出公司的三种法定情形:①是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②是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b. 对股东会上述事项的决议投了反对票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述事项的决定权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股东会依法应当做出决议。行使股权回购权的股东仅限于对上述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其他股东不可以。

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条件,除此之外,股东无权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

2、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的程序

a. 异议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

股东要求退出公司时,应当对其股权确定合理的价格,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合理的价格,可协商确定,也可评估确定。

b.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应当尽量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但是,如果股东与公司长时间不能就股权收购达成协议,《公司法》第75条规定了异议股东的起诉权。即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异议股东行使股份回购权,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提起诉讼,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五、公司解散权

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往往根据持股比例向公司选派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公司的运营。公司的正常运营,是通过股东行使权利和公司管理机构行使职权实现的。因种种原因,股东之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常常会出现利益冲突和矛盾,经常会出现公司运行的障碍,冲突严重时常常导致公司的运行机制完全失灵,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包括监事会等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做出任何决议,公司的一切事务处于瘫痪状态,公司的运行限于僵局。

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在于公司决策和管理所实行的多数表决制度。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通过任何决议,都需要过半数的表决权或人数的同意,对股东会增资、减资、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等做出决议,则必须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或人数的同意。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特别是只有两个股东,各方股东派任的董事人数基本相当或相同的情况下,如果公司股东之间出现严重对立、矛盾和冲突,任何一方都无法形成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多数,无法通过任何决议,于是出现公司僵局。

    公司僵局的出现,股东各方之间丧失了起码的信任,相互合作的基础完全破裂。在此情况下,实际控制公司的一方,常常会利用其权利,直接去侵害另一方的权益。

为了破解公司僵局,新《公司法》第183条规定了股东在公司僵局特定情况下,股东拥有解散公司的请求权,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股东在行使解散公司请求权时,法院一般会严格限制条件,并谨慎适用司法强制权:

    1、公司经营管理必须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收到重大损失;

    2、股东之间的纷争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协商调解、股权转让、股权回购等。

    3、请求解散公司的股东必须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

    股东行使解散公司请求权,必须慎重行使,因为一旦进入司法程序,需进行公司清算,法人资格即将消灭,对公司及各方股东都将造成巨大的损失。

 

(编辑:中国西部涉外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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